解读《南江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》
一、政策依据
根据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<四川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川民发﹝2019﹞84号)和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》文件精神制定。
二、改革内容
(一)下放权限。优化救助流程,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(以下简称社会救助)确认权下放到各乡镇、街道。
(二)简化环节。乡镇、街道切实承担起社会救助审核、审批主体责任,在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下,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,核查小组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低保无异议的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。
(三)精减材料。取消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,推行只需提交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“一证一书”即可申请社会救助。申请时,申请人需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。
(四)异地救助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,市域范围内非居住地户籍居民,在实际居住地满一年以上,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。
(五)建立机制。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“黑名单”制度,对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,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,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,实施失信惩戒。
三、办理流程
(一)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及受理。申请社会救助事项,申请人提出申请;受申请人委托,村(居)委会可代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。乡镇、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材料不齐备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人。材料齐备的,予以受理,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,原申请对象不再提供重复资料。巴中市域范围内非居住地巴中户籍居民,在实际居住地一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可向居住地乡镇、街道提出低保申请。
(二)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。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待遇申请时,填写委托授权书后,由乡镇、街道按程序办理,如对其家庭、财产有争议的,由乡镇、街道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。符合相关条件的,由乡镇、街道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相关资料;对经核对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,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。
(三)民主评议。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,乡镇、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,在村(居)民委员会的协助下,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、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。对于家庭收入、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,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,乡镇、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,必要时,乡镇、街道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。对长期整户享受且财产和收入无变动的低保兜底家庭,动态管理复核时,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调查后直接提交乡镇、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核,不再进行民主评议。
(四)审核审批。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乡镇、街道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社会救助(低保、特困、临时救助)提出审核意见,并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乡镇、街道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,并将审批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;对公示有异议的,由乡镇、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,组织民主评议,作出是否享受救助的决定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。
四、职责分工
(一)村(居)委会职责。村(居)委会负责协助乡镇、街道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、入户调查、收入核算、公开公示、动态管理、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体工作。
(二)乡镇、街道职责。乡镇、街道为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、审核、审批的主体,要指定专人负责,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、调查、公示、审批、动态管理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安全、保密等职责,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,实现应保尽保、应退尽退。同时做好低保经办人员和村(居)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、动态管理台账维护、档案资料保存等工作。
(三)县民政局职责。县民政局负责本级社会救助事项有关政策制定、政策解读培训。负责按照程序将救助资金通过“一卡通”直接发放到户,并对乡镇、街道社会救助确认权下放落实进行指导和督查。